服務與銷售條款及條件
捷富通科技有限公司(下稱「本公司」)統一編號:42727659,營業地址:桃園市龜山區東舊路街118巷128號。本條款適用於本公司提供之產品、設備、零件、軟體授權(如有)及相關服務之報價、訂單、交貨與售後事宜。請詳閱下列條款;下訂單或以其他方式與本公司締約,即視為已閱讀、瞭解並同意受本條款拘束。
一、適用範圍
- 本條款構成本公司與客戶(下稱「買方」)間契約內容之一部。除雙方另以書面特別約定外,買方所提出之採購條款、訂單背面條款或其他條件,非經本公司書面明確同意,對本公司不生效力。
- 個別報價單、訂單確認書、契約或技術規格書之特別約定,優先於本條款適用;未特別約定之事項,仍依本條款辦理。
- 本條款未盡事宜,依中華民國相關法令及商業慣例處理。
二、報價與訂單
- 本公司報價除載明有效期限外,自報價日起三十(30)日內有效;逾期或報價條件變更時,本公司得另行報價。
- 買方下單後,須經本公司以書面(含電子郵件或系統確認)接受後,契約始成立。本公司得因庫存、產能、信用狀況或其他正當事由拒絕或調整訂單。
- 訂單成立後,買方如欲變更規格、數量、交期或取消訂單,應事先取得本公司書面同意;因此所生之額外成本、已購料件或已開工費用,得由買方負擔。
三、價格與稅金
- 價格以報價單或訂單確認所載為準,除另有註明外,以新臺幣計價。
- 除雙方另有約定外,價格未含運費、保險費、安裝、訓練、特殊包裝或其他附加費用。
- 依法應課徵之營業稅(加值型營業稅)及其他稅捐,由買方負擔;如報價未含稅,將於發票另行加計。買方所在地依法應代扣繳之稅款,應由買方依當地法令辦理,不得因此減少應付本公司之淨額。
四、付款條件
- 付款條件以報價單、訂單確認或契約所載為準;未特別約定時,買方應於發票開立後三十(30)日內以電匯或其他本公司指定方式付清。
- 付款逾期時,本公司得依民法規定請求遲延利息,並得暫停後續出貨、服務或保固支援,至買方付清欠款為止。
- 買方不得以主張瑕疵、反請求或其他事由擅自扣減或抵銷應付款項,但經本公司書面同意或依法確定之金額不在此限。
- 如買方信用狀況惡化或有逾期紀錄,本公司得要求預付款、擔保或縮短付款期限。
五、交期
- 交期為預估時程,除書面明確約定為「確定交期」外,不構成絕對期限保證。本公司將盡商業上合理努力依約交貨。
- 因買方變更規格、延遲確認圖面/樣品、未如期付款、未提供必要資料或場地,或因供應鏈、運輸、不可抗力等因素致延誤者,交期得順延,本公司不負遲延責任。
- 分批交貨經雙方同意者,各批得分別結算與請求付款。
六、運送與風險
- 運送方式、運費負擔及交貨地點依雙方約定;未約定時,由本公司指定合理運送方式,運費得另行計收。
- 除另有約定外,貨物風險自交付予買方、買方指定收貨人或第一運送人時起移轉予買方。
- 買方應於收貨時點清件數與外觀;如有短缺、破損或異常,應立即於運送單據註記,並於收貨後三(3)個工作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,否則視為外觀完好收受。
七、驗收
- 買方應於交貨後七(7)個工作日內(或雙方書面另訂之期限內)完成檢驗或驗收。逾期未提出具體不符事項者,視為驗收合格。
- 驗收標準以雙方確認之規格、圖面、樣品或契約為準。非屬契約範圍之額外測試、認證或修改,得另行報價。
- 部分驗收不合格時,本公司得選擇修理、更換、補交或以雙方同意方式處理;買方不得僅因非主要部分瑕疵拒收全部貨物,但法令或契約另有規定者除外。
八、保固與瑕疵責任
- 除另有書面約定外,本公司對所交產品自驗收合格(或視為驗收)之日起提供十二(12)個月有限保固,僅及於材料與製造上之瑕疵。
- 保固不包括:不當安裝、操作或維護、未依說明使用、擅自改裝、消耗品正常耗損、天災、意外、電壓異常、第三方元件故障,或買方提供之設計/材料所致問題。
- 在保固範圍內,本公司得自行選擇修理、更換瑕疵零件或產品,或以其他合理方式處理。除故意或重大過失外,本公司就間接損害、逸失利益、停工損失等不負賠償責任;且累計賠償上限以該瑕疵項目實付價款為限。
- 服務或客製專案之保固條件,以個別契約為準。
九、智慧財產權
- 本公司提供之圖面、軟體、韌體、技術文件、商標、營業秘密及相關智慧財產,其權利歸本公司或合法權利人所有,買方僅取得依契約目的之有限使用權,不得擅自重製、改作、散布、逆向工程或授權第三人使用。
- 依買方規格客製之成果,除另有書面約定外,既有技術與工具仍屬本公司;專屬權利歸屬以個別契約為準。
- 買方保證其提供之規格、圖面或資料不侵害第三人權利;若因而致本公司受有請求或損害,買方應負責處理並賠償。
十、保密
- 雙方因交易知悉之報價、技術、商業與客戶資訊,均應保密,非經他方書面同意,不得對第三人揭露,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除外。
- 保密義務於契約終止後仍繼續有效至少三(3)年;屬營業秘密者,於秘密性存續期間持續有效。
十一、不可抗力
- 因天災、戰爭、傳染病、政府行為、罷工、能源或交通中斷、供應商重大延誤、網路攻擊或其他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且無法合理避免之事由,致無法或遲延履行義務時,受影響之一方不負違約責任,但應儘速通知他方並採取合理補救措施。
- 不可抗力持續超過九十(90)日時,任一方得以書面終止尚未履行部分,互不請求損害賠償,但已提供之部分仍應依約結算。
十二、準據法與管轄法院
- 本條款及相關交易關係,以中華民國(臺灣)法律為準據法。
- 因本條款或相關交易涉訟時,雙方同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。但本公司亦得選擇於買方所在地有管轄權之法院起訴。
十三、條款之修改與其他
- 本公司得隨時更新本條款,並公布於本公司網站;更新後之條款自公布時起對嗣後新成立之交易生效。已成立且進行中之訂單,除法令另有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外,仍適用訂約當時之條件。
- 本條款任一條款無效或不能執行,不影響其他條款之效力。
- 本條款中文版與英文版併存時,如有歧異,以中文版為準。
- 聯絡方式:電話 02-29089060;電子郵件 service@jftcoltd.com。
最後更新日期:2026 年 8 月。